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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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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人事局关于职称英语的荒谬逻辑
“用过一次就没用了!” 根据国家人事局和浙江省人事厅的文件精神,对于职称英语考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 然而,今天电话咨询了市人事局,得到工作人员的答复确实另有一套。 文件规定 “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而市人事局工作人员解释为:“合格证书以前用过一次的无效,没用过的还可以用”。无效就是再交钱培训,再考试。 我不禁疑问了: 1、难道以前考的证书不用,要等到现在才用? 2、证书用了一次难道就发霉变质了?如果按这个逻辑,我的毕业证书求职的时候用过了,以后就不能用了。我凭职称的时候还得再去学校里考一次,再拿一份新的证书! 附1: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分布更为广泛,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外语能力也得到明显提高,但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仍是一项长期任务。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严格要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
在科技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我国与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外语越来越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要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交流。
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改革完善外语测试办法,改进测试方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科学、客观、便捷的外语应用能力评价服务,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服务。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
(一)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2、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出版过外语专著、译著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具备较高外语水平,并经一定程序确认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经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 2、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放宽至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地市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4、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2、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二外语要求的; 3、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三、分级确定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根据当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命题和考试情况,人事部确定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结合全国通用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和有效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并认真做好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工作。 附件2: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专〔2007〕80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C级考试。 二、凡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发放成绩通知书。其中:对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对达到省定标准分数线的,在两年内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 三、经考试、考核认定取得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受聘职务是否需要具备外语要求,由聘用单位确定。 四、申报中小学教师(含实验、教学管理)、艺术系列和文学创作、群众文化、社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五、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农业技术、技校实习指导教师、广播电视播音、律师、公证员、图书资料、档案、电影放映专业技术资格,以及长期在野外从事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建筑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上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二)年满50周岁。 (三)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四)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五)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六)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七)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八)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九)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古籍整理,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十二)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四)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五)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 七、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八、原医古文、古汉语统一考试不再进行,相应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职称外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四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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