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轮车牌照案涉及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三轮车牌照要不要拍卖的问题。 这个问题实际上可以分出两个问题来。一个就是三轮车运营需要不需要设定许可,再一个就是如果需要设定许可的话,是否需要拍卖。是否需要设定许可的问题,我们过去没有什么标准,所以滥设许可的很多。但是现在7月1号以后实施的许可法给了我们一个标准,那么为什么我们讲许可法对政府是一个很大的冲击?首先就在于它在配置权力的时候,他的顺序和以前观念有很多的不同。以前我们配置权力的时候首先就考虑政府的权利,然后再考虑公民的权利在哪,甚至就忽略了。但是在许可法的13条的规定是非常明显的,现在先的考虑是公民有没有自主性,这个事项公民的自主管理可以不可以,他自己决定可以不可以,如果可以,那么不设许可。这个是第一个要考虑的。第二个要考虑的就是市场能不能调节,如果这个事市场能调节就靠市场调节。第三类,就是中介组织能不能自律管理,如果能自律管理的话也可以。第四个就是政府能否事后监管,如果政府能够事后监管的,也可以不设许可,因为许可是一种事前的监管。所以你从许可法第13条的规定看,很明显已经把政府权利配置的方法已经改变了,就是思路已经改变了。首先看出的是公民,然后是市场,然后是中介组织,然后是事后监管,最后在这些都不行的情况下才考虑许可。那么在这件事情上,三轮车也罢,出租车也罢要不要设立许可全,就也这样一个标准。
三轮车的运营其实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就是安全的问题,就是说如果我们放任的话,是不是安全有隐患。第二个就是数量的问题,会不会盲目发展,盲目发展就会导致数量过多,导致过度竞争等等的问题。我个人觉得设定许可还是可以的,这个是我的第一个看法,就是在总量控制和安全这个问题上可以起这样一个作用。
现在到了第二个问题,就是如果可以设定许可的话,这个牌照要不要拍卖。那么我想呢,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你设了许可以后你,是不是一定要拍卖,因为我们许可法12条规定了六种可以设定许可的情况的时候,其中第二项说到了一个情况,就是涉及到自然资源的,涉及到社会公共资源的,涉及到一些这种运营权这类的,可以以一种特许的方式来许可。也就是说特许跟后面的程序是联系在一起的,特许是需要拍卖,是有偿的,但是它说的是自然资源,社会公共资源。但是我想全国各地都有一个现象,就是对牌照进行拍卖,我觉得这个要区分,许可法规定了这一条,我觉得这个要严格的把握,就是在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非常紧缺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拍卖。但是这个三轮车你可以行政许可就可以达到您的两个目的,一个是安全,一个是总量的控制这个目的,就可以了,你为什么非得要拍卖呢。因为三轮车是要靠人力去踩的,我从来不做三轮车,我不是说我多慈悲,但是我受不了。我觉得他完全靠出卖劳动力这种生活方式,我觉得政府无论如何不应该在这个问题上用一种拍卖的方式。如果说汽车牌照,我觉得还是另一说,但是三轮车牌照我个人认为是不应该这样做的。当然从法律依据上,法律可能在法庭上说了,你这个拍卖有没有法律根据,你政府做什么,职权法定,就是说你做这个活动有没有法律依据,他说我没有依据,这个是从法律上。但是我们从更深刻的角度,就是从人性关怀的角度,我觉得政府绝对不应该对人力三轮车以拍卖的方式给当事人授予许可,这个是不对的。
第二个问题就是有效期限四年的问题。毫无疑问这个有效期是指到时候换发的有效期,因为所有的运营性的牌照都有一个换发,包括架驶执照都有一个换发,所以这个法律的规定不可能是其他的。另外我还有一个方面,许多获得了新车牌照的车夫都讲,我不可能认为它是四年的期限,如果我认为是四年的期限我不可能花四万多去买这么一个牌照,四年到期了就作废了。那么这个说法里面反映出一个什么道理呢?就反映出,这个牌照,当事人对它有一个合理的期待,我们许可法有一个伟大的进步,就是第八条写了一个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说你这个行政许可法设立了以后,你不是因为公共利益的话,你不能撤回。这个信赖保护,信赖是只老百姓的信赖,这个保护是指国家机关对老百姓的保护。那么这个信赖当然不是无理的信赖,而是合理的信赖,那么本案来讲,这个明显是一个合理的信赖,就是所有的人推断如果你是四前的有效期的话,没有人会信赖。那么就是说这个是合理的信赖,那么政府就要保护这个合理的信赖,如果政府不保护这个的话,无异于自毁自己的权威性。所以我觉得这个有期四年按照这个行政机关的解释是毫无道理。
我个人是一个乐观主义者,我在现实生活中碰到过法院司法不公的问题,但是从总体上看,我觉得我们其实还是在进步,包括法院,法院从原来几年前司法不公到了大家都觉得难以忍受,所有人都在攻击法院,但是近几年还有了好转。我们地方的法院也做了一些公正的判决,包括行政诉讼告政府的案件,实际上我们有些法院还是挺直了腰杆做的。我前几年说行政许可法确实是步履维艰,但是我自己还是比较有信心,因为我觉得既然开辟了这么一条途径,毕竟是给了这么一个救济途径,如果法院在这里面也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的话。所以如果法院是不是负担得起的这个话题,包括最后民间护法力量弱这个问题,其实都可以一块讲。就是凸现出一个问题,就舆论监督的重要性,这个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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